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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保定市川渝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保定市川渝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保定市川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保定地区的川渝籍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和相关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保定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行业商会管理办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民间商会的职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会员的需求与愿望,反映其意愿,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坚持团结、帮助、引导、教育、服务的方针,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沟通党和政府与川渝籍企业家的联系促进保定及川渝地区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贡献。促进保定及川渝经济发展,组织动员川渝籍企业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保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保定市莲池区未来石商务十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建立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川渝籍在保定创业者的整体形象。
(四)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外商外企和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销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五)及时宣传家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
  (六)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类型: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川渝籍人士在保定地区开办的企业,川渝企业在保定地区的分支机构。
(二)个人会员:川渝籍在保定地区经商办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会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关心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决定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参加会议一半以上代表通过的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审议调整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会员提出对本会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副会长,提请理事会追认。任何以本会名义开展的活动,需报秘书处并经会长会议批准后方能举办。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监事长决定召开。监事会成员可出席相应的理事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会领导及成员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二)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公道,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决议;
(三)协助本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和其他部门、单位的经费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全年收支明细账目向理事会、监事会公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5日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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